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拟订本条例。 

        第二条:为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管理制度,体现党组织领导行政职责,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教职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是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增强责任感,办好学校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教师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尊重和支持行政系统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分配,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 

        (三)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以奖励和处罚。

        第七条:学校行政系统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工会及有关部门应认真处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的提案,不能解决和不能及时解决的应说明原因:如有不同意见的经研究同意可提请教代会另行复议。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

        (二)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四)处事公允公正,作风正派。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教代会代表的人数一般应占职工总数的20%-30%。

        (三)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职工代表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议程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的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 

        (二)教职工代表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广泛听取和认真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带头执行教代会决议,努力做好教代会所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任期内,如不适合再当代表,原选举单位可以仿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撤换、更换和补选,提交教代会认可。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教代会每三年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期开一次。必要时经校党委同意可临时召开,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意见,经选举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报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一些工作小组,以便收集意见和建议,审议提案,调查研究,开展讨论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工作小组也可接受大会委托专门处理某些问题。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必须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依靠广大教职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大会议案,提出大会的议题并准备有关材料和文件,提出大会候选人名单经党支部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遇有重要问题可以召集代表组长讨论,必要时,经党支部同意,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三)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申诉。

         (四)做好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