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学院辅修制、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增强学生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学校本着“因材施教、自愿选择”的原则,开办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辅修专业、双学位含义如下:

辅修专业:指以本专业为主,学习另一专业的规定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

双学位:指取得主修专业所在学科学位证书的同时,辅修另一学科门类的专业,获得规定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参加辅修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第三条  为规范我校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四条  辅修专业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1.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专业办学条件优良,师资队伍较强。

3.具有较为鲜明的特色和明显的优势。

第五条  辅修专业由开办二级学院于每年3月初提出申请,填写《安徽新华学院辅修专业设置备案表》,制定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招生。

第六条  经批准招生的辅修或双学位教育专业,必须保证能够正常开班。

第七条  辅修专业毕业学分不低于40学分,取得双学位的学分一般不低于50学分(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第三章  修读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2.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学有余力,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单科不低于60分。

4.主修专业教育平台课程与辅修专业教育平台课程相同的门数不超过3门。

5.身体健康,符合辅修专业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特殊要求。

第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

1.符合辅修专业修读条件的学生填写《安徽新华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交主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

2.主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对申请学习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后,按学生申请专业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3.教务处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及录取通知书反馈至学生主修学院,由主修学院通知学生,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注册与选课

第十条  学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缴费。

第十一条  缴费后,学生需持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学生证)、录取通知书和缴费凭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格。

第十二条  修读学生注册后,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报到、选课,同时领取听课凭证,凭听课证听课。

第五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可采取单独编班(不少于20人)、随堂听课及课外辅导的形式组织教学。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或假期进行。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于每学期第一周前公布辅修编班情况与开课课表。

第十五条  学生须参加辅修专业规定课程的学习活动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辅修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课程的学习。由于选修辅修专业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修专业出现一门必修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则由主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书面通知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本人,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所有课程不设补考。学生在辅修专业出现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可以重修一次,重修仍不及格者,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同时出现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时,不得重修,终止辅修专业,并由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报告学生主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若学生在主修专业必修课中已修读规格、内容、要求及难度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可申请免修,经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可予免修,承认其成绩和学分;但免修课程学分总数不超过8学分。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纳入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体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确保培养质量。教务处负责辅修专业办学条件审核、教学质量宏观监控、学籍学历管理、学生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和辅修专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制作与注册;辅修专业开设二级学院负责教学任务落实、课程设置、教学运行与质量监控、成绩管理、辅修专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等。

第六章  证书授予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系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的,学校统一颁发《安徽新华学院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主修专业所在学科学士学位证书,并系统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同时通过辅修专业(跨学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学校统一颁发《安徽新华学院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和“双学位证书”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在“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网页”上注册,以便用人单位查证。

第七章  收费办法

第二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生需按学期缴纳修读学费。根据有关规定,修读学费按70元/学分的标准收取。若学生中途终止修读,退费办法参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和学校有关文件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校外学生修读我校辅修专业、双学位的,按照《关于同意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实施跨校辅修专业及双学位教育的批复》(皖教秘高〔2011〕58号)、《安徽省高校(部分)联盟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和双学位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