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学院学年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年学分制,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分类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等均设置一定的学分。学生修读课程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种类型。

第三条  必修课程。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必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包括专业课程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四条  选修课程。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专业方向课程和根据个人兴趣爱好自由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素质教育课、专业方向选修课、生涯理论课和素质训练等。

第三章  学分计算办法

第五条  一般每16学时计1学分。

第六条  集中实践教学,每周计1学分;毕业论文(设计)14—16周,折算为12学分;军训4周折算为2学分。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和重修

第七条  选课原则

1. 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中全部必修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给予规定学分。

2. 四年制专业总学分控制在180-200学分之间,在校学生每学期所修的选修课程和必修课程的总学分控制在20—26学分;选修课的选修人数少于30人时,暂停开设该课程,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八条  课程的免修

1.对已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的学生,认为已经较好掌握某门未修课程知识的,允许申请免修。

2.学生填写《安徽新华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后送教务处。

3.由教务处会同开课二级学院组织免修课程考试。

4.免修课程考试成绩达80分者方可准予免修(如免修课程有实践环节要求,须补做实践环节并及格),并给予学分。

5.免修课程考试成绩未达80分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需要继续修读该课程。

6.免修的课程最多不得超过2门。思想政治课、体育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体育部同意,可在体育教师的指导下转修保健课。保健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和相应学分。

第九条  选课程序

1.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前4-7周内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各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开设及其相应学分等情况;

2.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选课申报,并将申报情况统计汇总后交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学生预选课程统计情况予以公布,对缺员的选修课程或漏选的学生,组织学生重选或补选;

4.经过重选或补选后,由教务处确定下学期开设的课程,并统一编班,在放假前予以公布。

5.学校公布选课结果后,学生不得再改选课程。

第十条  课程的重修

1.学生修读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如果考核成绩不及格,下学期开学后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补考及格者,考试成绩按“及格”登记分数,给予相应学分。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学生自主选择相应教学班级学习。

2.因考核违纪或考试作弊未取得成绩的,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重修不及格者,不准再次重修。

3.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者,均须重修并进行考核。

4.重修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按重修考核的实际成绩登记分数(注明“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重修课程的考核,原则上与同一门课程的正常班级同时进行。如果考试时间冲突,可申请缓考。

5.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填好《安徽新华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6.重修课程缴费按该门课程的学分计算,收费标准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创新学分

第十一条 创新学分是指学生接受创新教育,获得创新成果而取得的学分。如参加教师课题研究,在权威部门组织的学科、技能竞赛中获奖,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在一定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等,均可按成果的等级计给一定的学分。

第十二条  创新学分的计算办法 

创新学分根据学生参加创新活动的类型及取得的成果,按下述规定计算。

1课题研究

2.发表科研论文

 3.学科、技能竞赛

4.专利

1.每学期结束前二周,各二级学院收集本院学生的创新成果材料,组织本学院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组成专家组(一般为3-5人)对创新学分给予认定。汇总后将认定结果连同相关材料送交教务处。

2.教务处会同科研处、督查督导处对各二级学院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聘请专家重新认定,以确保创新学分的真实性。

3.同一类型项目(如发表的科研论文)不累计加分,只取最高项学分;不同类型项目(课题、论文、获奖)取得的学分可累积计算。

4.创新学分可以抵消公共选修课程系列的学分要求。

5.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负责本学院学生创新学分的登记、创新成果材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六章  毕  业

第十四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学分,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毕业的学分(但未达到退学标准者),可先发结业证书或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  结业的学生可在毕业后,根据《安徽新华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考核,取得规定学分,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对于在正常学习年限内没有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在未达到退学处理的情况下,允许延长学习期限,最多可以允许延长两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1级本科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新华学院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